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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昌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6 16:46

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下称《冷链通告》)、《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下称《非冷链通告》),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行为,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除依据《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进行处理外,将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进行查处。

一、不按照《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冷链食品方面

1.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要求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报备的;

2.进口冷链食品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

3.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未实行专区存放的,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专人销售的,未在销售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的;

5.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重点人群核酸检测要求定期检测的;

6.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阻碍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方面

1.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按照要求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报备的;

2.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的;

3.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的;

4.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的;

5.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

6.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的;

7.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

8.不执行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措施、阻碍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二、不执行《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潍坊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

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5日


附件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明白纸

 

为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管理要求,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现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全部纳入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集中监管专仓措施情况全部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从口岸或外省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除已进入过省内其他监管专仓的,一律进入潍坊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出仓后,要在“山东冷链”进行出仓入库信息录入。
二、使用“山东冷链”。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注册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简称“山东冷链”),从口岸或外省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称“冷链三证”)及数量、位置等信息录入“山东冷链”。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冷库在生产、销售、使用和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须通过“山东冷链”查询“冷链三证”等信息。
三、查验“冷链三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不得销售、采购、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实行“四专”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入库进口冷链食品要设置专用通道,受场地和储存区域限制无法设置专用通道的,进口与非进口食品要分批出入库并做好环境消杀,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存放,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销售场所要设置专柜,实行专人销售。销售单位要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并明示进口冷链食品。
五、定期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有关信息要录入“山东冷链”系统并及时更新,实行闭环管理,按规定参加定期核酸检测。未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六、做好人员防护。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面屏、围裙、胶靴等,从业人员必须全程接种疫苗;对于不全程接种疫苗的人员,一律调离原岗位,不得从事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行业。有条件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配备消毒用品、一次性手套等,提醒消费者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
七、落实法律责任。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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