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担当作为,在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市住建局强化行业管理,对全市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不定期不间断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各镇街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近期突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属地镇街区组织兜底包靠管理,进行小区封控、值班值守、进出人员查验登记和重点人员包靠等工作。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各级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4.落实防疫劝导员制度,劝阻扎堆聚集、不戴口罩随意外出等行为。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1.市住建局、各镇街区日常检查第一次发现问题的,责令立即改正;第二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第三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全市通报批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2.我市检查暗访组、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第一次发现问题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问题的,全市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的,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信用扣分、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第三条条款问题经整改到位的,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建局认定通过后,视情况恢复正常监管和信用信息。具体情形由市住建局征求镇街区意见后确定。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履行责任,疫情防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住建局进行表彰、市物业行业党委进行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录入优良信息做信用加分,具体情形由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经排查发现未向小区所在镇街区报备的疫情中高等级风险区返回人员和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同时空伴随人员,及时报告社区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控,避免造成风险扩散的。4.疫情防控期间,未出现疫情防控不力情况、被小区内业主广泛认可和肯定的。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存在其他疫情防控问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由公安机关和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施行。
青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党委
2022年3月20日
打开“看青州”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