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青州

官方移动发布平台

听新闻

重拳出击 绝不姑息 | 弥河镇对一违反防疫规定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022-03-25 17:10

近期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趋势,省内部分地市相继发生疫情,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面对疫情,少数人怀揣麻痹心态,心存侥幸心理,居家隔离期间违规外出,违反疫情管理相关规定。
3月23日,弥河镇东南营村村民路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未经报备和审批,私自外出,被“四个一”包靠人员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弥河镇派出所依法对路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疫情期间严格服从健康管理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之后,路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表示会积极配合做好健康管理。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配合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等措施,对于阻碍疫情防控管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引以为戒,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健康,为了早日恢复生活生产秩序,请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法条链接: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来源:魅力新弥河

打开“看青州”看评论

3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