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威海

官方移动发布平台

听新闻

民法典宣传月 |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付物业费吗?

我的威海

2022-05-20 11:15

图片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安徽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晋某系该小区业主。2016年6月8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

图片

合同签订以来,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晋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自2016年以来从未缴纳任何物业费,累计欠费4万余元。虽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晋某仍未能给付,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

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

业主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

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

晋某作为业主

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

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但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

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提供的物业服务

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酌情对案涉物业费予以降低

判决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编辑:威海融媒

阅读量:465

打开“我的威海”看评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