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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 全县砂石行业集中整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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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00:00

一、砂石资源定义

主要包含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建筑石料用灰岩,指可加工成建筑用不同粒级的碎石和机制砂、砌石等天然灰岩。

第二大类是建设用砂。包括机制砂石、天然砂石(俗称山砂、地砂、风化砂)。


二、砂石行业行为

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选洗、运输、堆放等经营、销售、自用、暂存行为。

三、砂石行业整治范围

对全县所有涉砂石开采(加工、选洗、堆放)领域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整治,逢砂必查、逢石必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石子、砂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点);

(三)以建筑垃圾固废综合加工名义加工(选洗、堆放)砂石资源等企业(场、点);

(四)露天堆存的所有集体(个人)经营、自用的砂石堆;(五)、私采滥挖行为;

(六)其他涉砂石加工(选洗、堆放)的企业(场、点)。


四、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手续、手续不全或已到期的加工(选洗、堆放)砂石企业(场、点)一律关闭取缔。关闭标准是: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

(二)对各类手续齐全的砂石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一律停产整顿。由公安部门查清砂石来源是否合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查清是否存在以固废加工名义从事砂石加工等超范围经营行为;由环保部门查清环保设施是否到位。达不到标准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复工。

(三)对集体、个人自存自用或用于经营的砂石堆等其他情形的,按照城乡环境大整治要求和甄别研判组意见,分类进行处置。以上事项涉及偷税漏税的,由县税务局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侦办并严厉打击;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县纪监委、组织部门依纪处理。

五、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法律依据

01

行为一:砂石料堆未密闭等易产生扬尘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02

行为二: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违法条款: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法律责任: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03

行为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违法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04

行为四: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

违反条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供矿来源”。


法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行为五:砂石行业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行为六:砂石行业整治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情形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电话

沂源县公安局

0533-3239003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0533-3242201

沂源县水利局

0533-3241080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0533-2343600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533-2920535


编辑: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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